LATEST NEWS
最新訊息

行政院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 強化職場減災及霸凌防治
為強化勞工安全衛生保障,行政院會今(28)日通過勞動部擬具之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將函請立法院審議,本次共修正23條,是從102年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調整,期進一步降低職業災害並提升友善職場環境。
MORE

勞動部修訂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,嚴格把關作業安全
勞動部為強化工作場所安全,於7月8日修正發布「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」,對於事業單位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者,除發生災害的工作場所外,其他具有相同危害作業的工作場所,勞動檢查機構亦將予以停工
MORE

近期工地多起施工架倒塌事故,職安署要求業者落實組拆作業安全
近期發生多起工地施工架拆除作業倒塌災害,包括4月21日台大醫院外牆更新工程及5月23日台中市南區某建築新建工程等外牆施工架拆除作業,共造成勞工3死2傷,勞動部職安署除已立即指示轄管勞動檢查機構派員檢查,予以停工外,並對違反職安法令事項予以嚴處,及將該等事業經營負責人移送地檢署參辦。
MORE

營造工地應加強入場管制,落實作業勞工安衛教育訓練
經統計113年營造業因墜落死亡重大職業災害之罹災者中,多數並未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,顯見職安衛教育訓練之落實與營造工地進場管制仍亟需加強。
MORE

(一般勞工)近期預定開班表
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,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,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。
教育訓練時數:
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,不得少於三小時。但從事使用生產性機械或設備、車輛系營建機械、起重機具吊掛搭乘設備、捲揚機等之操作及營造作業、缺氧作業(含局限空間作業)、電焊作業、氧乙炔熔接裝置作業等應各增列三小時;對製造、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者應增列三小時。
教育訓練時數:
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,不得少於三小時。但從事使用生產性機械或設備、車輛系營建機械、起重機具吊掛搭乘設備、捲揚機等之操作及營造作業、缺氧作業(含局限空間作業)、電焊作業、氧乙炔熔接裝置作業等應各增列三小時;對製造、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者應增列三小時。
MORE
預告修訂職業安全衛生法草案勞動部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
職業安全衛生法(下稱職安法)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,並於114年3月28日重新預告職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。
MORE
新家裝潢,從這裡開始
